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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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張新財 上列原告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應改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苗栗縣苗栗市○○○○○路○○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林明洋 (│││局長)」。│├──┼───────────────────────┤│2│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例如「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聲明求為撤銷之「原處分」為何?是否即為所附│││苗栗縣政府104年5月21日104年苗府訴字第9號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原處分「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3年12│││月31日苗稅法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書」?應具│││體表明,並應附具完整之原處分書,否則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之內容及原告所爭執之事項為何。│├──┼───────────────────────┤│4│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