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誠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7月確定,於民國91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士誠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1652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235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上開②③④⑤案件各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7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4月、3月(②案件未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而上開①⑥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1年11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
2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8日,受刑人並於104年10月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但育緗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