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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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何全生 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價額不併算在上訴利益額之內,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復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聲明所主張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定之,並按本院及原確定判決之審級即第一審標準徵收裁判費。而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關於「㈠被告何全生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107年3月2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58.35平方公尺及編號D部分、面積22.2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何全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3萬5,831元及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何全生應自106年12月9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萬5,998元。
」,經核關於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371萬6,410元【計算式:(面積158.35平方公尺每平公告現值41萬0,607元=6,501萬9,618)+(面積22.21平方公尺每平公告現值39萬1,571元=869萬6,7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6萬0,736元,至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屬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