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可欣原名許瑞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824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96年4月2日已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附表:
┌──┬───────────┬──┬───────────┐│編號│商標及商品名稱│數量│商標專用權人││││││├──┼───────────┼──┼───────────┤│1│仿LV皮包│4│法商路易威登公司│├──┼───────────┼──┼───────────┤│2│仿LV皮帶│1│法商路易威登公司│├──┼───────────┼──┼───────────┤│3│仿LV皮件煙灰缸│1│法商路易威登公司│├──┼───────────┼──┼───────────┤│4│仿GUCCI皮包│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5│仿GUCCI零錢包│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6│仿GUCCI皮帶│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7│仿GUCCI衣服│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8│仿BURBERRY皮夾│1│英商布拜里公司│├──┼───────────┼──┼───────────┤│9│仿BURBERRY衣服│1│英商布拜里公司│├──┼───────────┼──┼───────────┤│10│仿CARTIER手錶│1│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07年度聲沒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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