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 文日升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文日升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年逾6旬、身體健康情形欠佳,且亟須利用其所經營「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奈米銀膠產品營利,藉以清償債務及犯罪所得,並無虞逃動機,本件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為之,爰請求交保云云。
三、駁回理由:被告所稱「年逾6旬、健康欠佳」等情,經核尚非正當理由,況被告身體行動皆能自主,亦未提出有何疾病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無從取得適當治療之情形。至於所稱「亟須利用其經營之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奈米銀膠藉以獲利清償債務及犯罪所得,無虞逃動機」云云,尤與被告是否應繼續羈押或可否具保之理由與必要性無關。查本件被告本件係再涉犯詐欺案件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且於偵查期間即經通緝多日後始經逮捕歸案,是證被告於本案已顯有非經羈押不能順利進行審判、執行之虞;又依被告之前科紀錄,本即有多次因犯詐欺、侵占、背信等罪而經判處有罪確定,堪被告素行非佳,尤以在各案偵查、審判、執行中,被告有甚多經通緝始到案之不良紀錄,此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1年偵緝字第472號、執緝字第515號、106年偵緝字第12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偵續字第41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8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16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執緝字第433號等即明。而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於108年6月17日裁定羈押後,被告業已經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2日裁定抗告駁回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41號卷在案可稽,而被告卻於抗告駁回後未滿1週復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益證被告積極尋求重獲釋放之心甚切,而若遽予釋放後是否得以保證未來之審判得能順利進行即顯有可疑,從而,本院認為既經調查及審判程序,均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是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錦雯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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