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4日上午9時1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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