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捷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166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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