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九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開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詹春綢 相對人即債務人秦詹春綢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