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3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5年4月26日│17,200元│0000000││││司│港分行│││││├──┼─────────┼─────────┼───────────┼────────┼────────┼──┤│003│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5年6月26日│10,658元│0000000││││司│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