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壹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零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尚欠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