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4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珍 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債務人姓名究為賴珍「妹」或「姝」,如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