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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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告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79,2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