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99號
原告 彭之佑
被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