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曾天賜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 張力壬 (原名 張堯治
龔富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3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張力壬、龔富生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3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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