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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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2萬6000元及利息,就反訴部分請求廢棄第一審命其給付133萬6349元及利息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反訴,經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即為82萬6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即為133萬634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