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郭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零 伍佰 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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