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邱慧燕 被告 陳曉柔 上列被告陳曉柔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緝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