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王重義 被告 廖鍈瑛 新北市○○區○○路○號6樓
盧素娥 陳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萬8,000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63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4,648,000元)=5,2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