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808號)。茲查被告甲○○因腦部外傷出血,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神經外科接受治療及復健,其意識、行為能力及行動能力皆無法完全復原,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判定為無辨識行為能力,無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等情,有臺北市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被告相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民國97年7月2日函暨被告之病歷資料及該院97年9月23日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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