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0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下午
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光碟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9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嗣其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經本院合議庭以92年度簡上字第23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又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5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壢簡字第100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前開三罪接續執行,於93年
6月16日入監執行,於94年3月18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所餘拘役經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出監。另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96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妨害自由及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上開3罪由本院以94年度28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5年7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其又於假釋期間因再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竹簡字第6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東簡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前開違反著作權法之三罪(案號:本院93年度簡字第29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657號、95年度竹東簡字第14號)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自由及毀損等罪,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犯行部分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4月2日下午4時3許,在桃園縣新屋鄉崁頭厝74號附近,拾獲姜品合所有脫離其所持有之車號00-0000號車牌0面(為失竊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另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及影音光碟,未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不得公開陳列或散布,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犯意,於97年4月4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桃園縣中壢新屋交流道附近購入該光碟,旋於同月5日在桃園縣內壢忠孝路附近,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公然陳列並販賣之。嗣於97年4月6日凌晨5時4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影音光碟。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部分│├─┬────────────┬───────┬───────────┤│編│片名│數量│著作權人││號││││├─┼────────────┼───────┼───────────┤│1│料理鼠王│4│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國家寶藏.古籍 秘辛 │3│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史前一萬年│7│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4│鼠來寶│3│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5│殺手47│3│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6│移動世界│3│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我的火星小孩│2│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5││├──────────────┴───────┴───────────┤│非法重製之音樂光碟部分│├─┬────────────┬───────┬───────────┤│編│專輯名稱│數量│著作權人││號││││├─┼────────────┼───────┼───────────┤│1│ 楊承琳任意門 )│12│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2│ 方大同 (未來)│14│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3│ 曹格 (SUPERSUNSHINE)│10│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4│ 羅志祥 (舞所不在)│19│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5│大嘴巴(同名專輯)│18│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6│飛輪海(雙面)│6│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7│ 張紹涵 (ANG5.0)│13│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8│深色2人組(花火)│25│艾迴股份有限公司│├─┼────────────┼───────┼───────────┤│9│ 許茹芸 (北緯66度)│29│種子音樂有限公司│├─┴────────────┼───────┼───────────┤│合計│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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