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傅冠榮 被告 石志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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