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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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娟選任辯護人陳英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4年5月8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交通隊警員 劉魯明 到庭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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