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2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下列被繼承人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姓名:甲○○。
出生日:民國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戶籍: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三樓。
死亡日: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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