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2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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