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聲請人 陳春成 相對人 曾宗凱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100年3月27日│50,000元│100年4月20日│100年11月20││││││日│├──┼───────┼────────┼───────┼──────┤│002│100年5月24日│50,000元│100年6月5日│100年11月20││││││日│├──┼───────┼────────┼───────┼──────┤│003│100年6月21日│20,000元│100年7月13日│100年11月20││││││日│├──┼───────┼────────┼───────┼──────┤│004│100年7月31日│60,000元│100年9月5日│100年11月20││││││日│├──┼───────┼────────┼───────┼──────┤│005│100年9月5日│20,000元│100年9月20日│100年11月20││││││日│├──┼───────┼────────┼───────┼──────┤│006│100年9月23日│15,000元│100年10月14日│100年11月20││││││日│├──┼───────┼────────┼───────┼──────┤│007│100年11月10日│20,000元│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6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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