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9號原告 黃光榮 被告 王太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28號,嗣改分為10
9年度交簡字第241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右萱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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