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債權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同上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易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彰化縣二林鎮」,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