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焦建國 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焦名薇 被告 郭元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19日
10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所為之決議均不成立,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焦名薇與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依系爭股東會選舉事項所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成立;確認被告郭元泰與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依系爭股東會選舉事項所成立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成立,係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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