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5030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503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 林傳凱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503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下午2時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245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9,24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駕駛AKK9361號車,未注意車前

狀況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GM1939號車,經原告理賠等已

經原告提出發票、理算明細表、照片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

工資新台幣54,717元、零件新台幣14,528元並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且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