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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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哲成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乙○○、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
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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