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