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
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