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94年6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8,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2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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