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複代理人 郭志暉

被告 陳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76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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