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481號
原告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佑倫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529元,應繳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4,563元、3,762元,應補繳裁判費3,66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366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