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和解筆錄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78號
原告 李芳杏 被告 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78號因101年度交易字第83
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在本院第十四法庭成立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正偉書記官張羽誠通譯吳信文朗讀案由
原告李芳杏被告吳俊雄法官諭知本件依照酌定之和解方案,為本件的和解條件,成立本件和解,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五萬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之和解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李芳杏被告吳俊雄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張羽誠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