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告承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明松涉有公共危險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32號刑事判決、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