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朱信華 被告 吳宜平 上列被告吳宜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芳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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