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上訴人即被告宜美商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以上上訴人與 張建新 因100年度訴字第195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