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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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金,以新台幣1000元│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8年度偵字│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92號│第277號│第277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16│99年度易字第637│99年度易字第637號││事實審││號│號│││├────┼─────────┼─────────┼─────────┤││判決│99年1月6日│99年3月23日│99年3月23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16│99年度易字第637│99年度易字第637││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3月15日│99年4月19日│99年4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309號│第5251號之1│第5251號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