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罪案件(98年度審交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有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部分,業據原告即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被告所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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