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著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HOSSEINASADI(中文名: 何生愛帝柏力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尹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廖淑華 即義品味小餐屋被告RICCARDOGHIRONI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