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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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3號聲請人 張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吳男勝 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507號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50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返還買賣價金之訴,現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8號事件審理,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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