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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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振發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2538號)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期限7年,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1日止,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第1個月起至第6個月止採2.68﹪固定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採2.88﹪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機動計息。如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乙紙,交聲請人收執。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清償,目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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