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債權人甲○○
之2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如附表所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7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3月28日│1,100,000元│SA0000000│├──┼─────────┼───────────┼───────────┤│002│97年4月5日│108,000元│SA0000000│├──┼─────────┼───────────┼───────────┤│003│97年4月11日│83,600元│SA0000000│├──┼─────────┼───────────┼───────────┤│004│97年4月12日│1,200,000元│SA0000000│├──┼─────────┼───────────┼───────────┤│005│97年4月17日│272,500元│SA0000000│├──┼─────────┼───────────┼───────────┤│006│97年4月19日│32,700元│SA0000000│├──┼─────────┼───────────┼───────────┤│007│97年4月25日│99,000元│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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