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樹誠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樹誠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樹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迄今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