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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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 汪忠泉 相對人 江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參照院解字第2776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37
890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鈞院受理,前開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願供擔保聲請法院裁定至前揭訴訟案件確定止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等情。
三、經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8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即本案相對人)已收取可得案款新台幣(下同)922,
211元(含執行費用6,800元)完畢,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案件查核屬實,是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890號強制執行事件已執行終結,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