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98號原告 羅心茹 即 羅秋鍛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正 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惟查本件原告追加被告應再給付436,175元,是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4,356元(15,256-10,90
0),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