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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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5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洵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李洵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應更正為「李洵斌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李洵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應更正為「李洵斌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