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5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憲光
劉佳惠共同選任辯護人賴淑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鍾憲光、劉佳惠均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應更正為「鍾憲光、劉佳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鍾憲光、劉佳惠均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應更正為「鍾憲光、劉佳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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